海南三亞南山功德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海南三亞南山功德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貫徹國家宗教政策,接受社會捐贈,支持南山佛教文化園區的建設,組織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弘揚佛教文化精神;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第三條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三亞南山寺、三亞南山普門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共同發起。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宗教事務局。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三亞市南山文化旅游區內。
第六條本基金會活動及基金使用,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八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九條本基金會在南山佛教文化園區以內及與南山佛教文化相關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二)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三)支持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
(四)支持海南省佛教事業發展;
(五)支持三亞南山寺發展及后續建設、南海佛學院發展及后續建設;
(六)支持南山文化園區建設;
(七)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
(八)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分配基金會的財物。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
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熟悉和了解國家宗教政策;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的產生由發起單位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議,參與理事會的決策;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擁有提出提案權、表決權、質詢權;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
(五)學習掌握國家宗教政策;
(六)遵紀守法。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一般性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且2/3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重大投資建設活動;
(四)基金分配比例的調整;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注銷。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
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經證明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應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和特聘顧問。名譽理事長和特聘顧問,聘請佛教界高僧或社會德高望重人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和本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注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相關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并主持召開特別理事會;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突發重大問題,在聽取秘書長意見后做出決定,但事后必須向下次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會審議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及理事長委托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
(二)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三)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從其捐贈協議約定。
接受捐贈的實物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物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資助社會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二)資助南山文化旅游區內佛教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三)資助傳統文化、佛教文化的研究及交流活動;
(四)收集、珍藏傳統文化、佛教文化經典和文物;
(五)支付基金會管理費用及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六)用于基金會發展提留。
(七)符合法律和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此兩項支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則自動從其最新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依據國家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項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收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3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備。
第四十八條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基金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終止:
(一)設立宗旨不能實現時;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注銷時;
(三)因重大違規違章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無法正常開展活動時;
(四)負債數額巨大而無法彌補時;
(五)出現其他不可抵抗力情況時;
(六)理事會認為基金會失去存在必要時。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終止,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處理。無法處理的資產,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慈善機構,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20年10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原章程自動失效。